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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再改8处基本定稿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5-06-09 10:06:18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再改8处 基本定稿

  昨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草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又新做出了八处主要修改。此次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决定草案,提出了此次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时间。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在实施前各方面都需要充分准备,建议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立法程序,这一结果意味着刑诉法修正案已经基本定稿。3月14日本次人大会议最后一天,修正案将交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要点

  1嫌疑人被告人在押

  近亲属可委托律师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律师介入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部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自己委托辩护人存在困难。

  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公安移送审查起诉

  告知嫌疑人和律师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有代表认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有必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

  先予以训诫再拘留

  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一律处十日以下拘留不妥。

  法律委员会认为,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是必要的,可区别情节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其他修改

  修正案草案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申诉。

  修改后规定: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申诉”修改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修改后规定:将“可以采集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修改为“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现行刑诉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修改后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修改后增加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原审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修改后规定:原审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刑诉法大修绝对是一个里程碑

  人权,无疑是此次修法最热的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写入刑事诉讼法,虽然只有短短七个字,但其标志性的意义不显自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侯义斌认为,中国的立法进程有不少里程碑,包括《物权法》颁布实施,而此次刑诉法大修也绝对是一个里程碑,“物权法是明确了每个公民的财产权,而刑诉法则关系到大家的人生权,最每个公民最根本的利益保障,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增加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规定;细化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对被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加入了加大技术侦查的规定;强化了询问当中的录音和录像;明确和细化了侦查辩护的制度……,此次刑诉法修法,一共有近百条修改的地方,有数十处新增加的地方。包括对精神病人的检查制度更为明确,曾被公众广泛关注的“被精神病”等问题都会在此次修改得到很好地解决。

  监视居住规定应该更细化

  “我们为此次刑事诉讼法大修的巨大进步欢欣鼓舞!”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代表非常关注刑讯逼供现象,她认为此次修法将明确审讯录音录像、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等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她也谈到自己的遗憾,包括监视居住的一些规定应该更细化、监督者应该谁监督等等,“毕竟16年才修一次法,大家都希望能够尽量完美。”

  不想作证就算拘留十天也不作证,或者到了法庭说忘了也没办法,但总要慢慢引导,使公民能够比较好地履行自己作证的义务。——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

  刑诉法修正草案今日提交人大审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该法自去年启动第二次大修之后,业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据人大会议发言人李肇星日前透露,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同时草案在多项具体规定中都注意体现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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