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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援助方面依职权之代理之服务费表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4-06-17 16:06:31

司法援助方面依职权之代理之服务费表 训令第265/96/M号 十月二十八日 有关律师、实习律师及法律代办在依职权指定在法院之代理方面提供服务之收费表由八月一日第168/94/M号训令核准。 考虑到在司法援助方面所积累之经验,应对该收费表进行若干修改,并调整表内所订之收费,以便鼓励法院方面之专业人士在执行法院工作时之积极性。 基于此;经听取澳门律师公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八月一日第41/94/M号法令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 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核准八月一日第41/94/M号法令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之律师、实习律师及法律代办之服务费收费表,该表附于本训令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第二条废止八月一日第168/94/M号训令。 第三条本训令自公布翌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澳门政府 训令第60/97/M号 三月三十一日 鉴于即将生效之《刑事诉讼法典》对普通诉讼程序及特别诉讼程序之种类作出修订,故必须在有关律师、实习律师及法律代办在依职权指定在法院之代理方面提供服务之收费表内明文作出相应规定。 基于此; 经听取澳门律师公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八月一月第41/94/M号法令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 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條十月二十八日第265/96/M号训令之附表第五项修改 第二条本训令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开始生效,但仅适用于自该日起提起之诉讼程序。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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