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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规范用语之刑事篇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08-06 15:08:31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请求法庭通知该证人/该鉴定人出庭作证。

注意事项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最好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尽量不要在庭审时提出,开庭前提出法院还不一定同意,庭审时可想而知,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如开庭前业已提出,法院未予答复,庭审时可再次口头提出,强调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若法庭仍当庭驳回,可说明异议理由,请求法庭不予采信或审慎审查判断该证据。若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请求法院发出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其到庭。若经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请求法庭确认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审判长,请求法庭通知证人某某出庭作证。

注意事项

此为申请本方证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同上,另需注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第二百零三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审判长,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注意事项

公诉方讯问完毕,辩护人可向被告人发问,若审判长询问发问几个问题,应明确答复问题数量,若临时有新的问题,可请求补充发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辩护人有异议,公诉人的发问方式属于诱导方式发问/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请求审判长予以制止。 

注意事项

若无充足理由,不要随意提出,囿于目前的法治进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审判长,辩护人有异议,证据应在庭前全部移送,请求公诉人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辩护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请求延期审理。

 

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中,公诉人故意在庭前不移送全部卷宗,以达到突然袭击的目的,对此,辩护人可依法据理力争,至少可以争得合理的辩护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4.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审判长,该证据属非法证据,请求予以排除。

注意事项

请求排除非法证据,应在庭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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