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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彼罪与罪刑相当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07-25 15:07:54

【 刑罚判刑基本原则】:刑法解释中存在着“解释不清”的现象。有些法官提出对其中某些案件可以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进行解释,笔者也赞同这种解释方法,但却认为这种解释方法本身的正当性是需要进行论证的。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解释刑法实质为目的解释法,看似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实际上,这种冲突源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这种解释方法与法的内在理念是一致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正义性、合目的性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

虽然说“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但“在那些与法律规则天然吻合的常规案件中,法律解释似乎没有什么用武之地,‘解释’只用于规则遇到障碍的地方”的说法并不过分,也就是说法律解释一般只出现在疑难案件中。刑事司法中的疑难案件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法上的疑难,另一类是实体法上的疑难,前者一般通过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就可以解决,而后者的解决则就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与有些案件的事实真相无法证明一样,在刑法解释中同样也存在“解释不清”的现象。一段时间以来,在实务界,有些法官提出对某些案件可以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解释“解释不清”的案件,笔者赞同这种解释方法,但却认为这种解释方法本身的正当性是需要进行论证的。

一、合法性的质疑

绑架与抢劫是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对此,刑法的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不可谓不明确,理论界的著述也不可谓不详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具体的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是定非法拘禁还是绑架,是定“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抢劫”,却仍见仁见智,立场与解释方法不同,其结论也大相径庭。一般认为,“索财型”的绑架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抢劫”的认定关键则在于行为人“入户”之前是否具有非法的目的。在有些案件中,很难说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或“入户前没有非法的目的”,但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绑架或“入户抢劫”,行为人所受刑罚将与其行为极不相适应。如被告人女甲在男乙家做保姆期间,同男乙发生性关系。男乙承诺与同居女友丙分手后娶其为妻。案发当天,丙以乙男的名义将女甲解雇,女甲自认为被乙男欺骗,遂将乙男女儿骗出,打电话向乙男索要补偿费两万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对此案,有人认为女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有人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又如,三陪女甲看到乙男一派有钱人的形象,在到乙男家之前准备了迷药,到乙男家后趁乙男洗澡之机将迷药放入乙男的水杯内,乙男喝下水昏迷,三陪女甲即将乙男的物品拿走。

在这种“解释不清”的情况下,有的法官提出了根据罪刑相当原则区分此罪彼罪的观点,而实际上,在理论界也有学者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如阮齐林教授指出:“鉴于我国刑法中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这意味着必须严格解释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张明楷教授也认为:“罪刑相适应的理念不仅影响刑罚的适用,而且影响对刑法规定的解释。但是一些人虽有罪刑相适应的观念,却不顾及条文的法定刑轻重,仍按用语的含义解释,使较轻的行为也涵摄在法定刑较重的罪状中”。

然而,有些人却对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刑法的方法持否定的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入户抢劫”或绑架罪的规定,就应严格依照刑法定罪,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刑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否定的观点未能为我们实现罪刑相当提供有效的路径,但否定观点提出的质疑却似乎不无道理,因而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解释刑法本身的正当性是需要论证的。

二、对质疑之质疑——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任何解释者必须遵循的原则”。通说认为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表述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否定观点所称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是指违反了这一条的规定。但这种表述方式“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当中是看不到的,显了中国刑法在罪刑法定原则表述上的中国特色。我国刑法学者对此进行了符合刑法规定之本意的解释,将《刑法》第三条中分号前面的内容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将分号后面的内容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并认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密切联系的,统一不可分割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新发展”。不难看出,被称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所强调的是保护社会利益,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被称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强调的是保障人权,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个人自由的保护。

根据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上述解释,在上述案件中,“既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入户抢劫”或绑架罪的明文规定,就应严格依照刑法定罪”的说法并没有什么不正确,反而运用罪刑相当原则解释刑法本身削弱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保护机能,然而,如此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同样是值得质疑的。

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罪刑法定主义,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刑法乃至国际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在此后,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贝卡里亚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对罪刑法定的思想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当然,罪刑法定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有力倡导的结果”。1801年,他在自己的《刑法教科书》中首次以拉丁文形式写下了这一伟大的刑法格言——nullnm crimen sine lege,nulla poena sine lege,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始见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此后,大陆法系各国也均在本国的刑法中规定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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