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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检方对济南一律师诈骗案提起公诉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5-08-04 10:08:18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然而,山东济南律师李莱顺(化名)却在执业时触犯底线,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欢迎到中顾法律网进行法律在线咨询。肥城市检察院对李莱顺干扰诉讼的行为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出检察建议。1月5日,李莱顺被济南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的行业处分。

  2012年2月,肥城市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了一起诈骗案。案件审结后,该院以被告人刘某、王某共同诈骗被害人冯某51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次庭审只进行到被告人陈述环节,第二次开庭定于4月18日。

  4月17日,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李莱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害人冯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其主要内容为:刘某向冯某借的10万元属于私人民事借款,并不涉及诈骗。这一突然出现的证据直接影响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法院及时将该证据移交给办案检察官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10万元系借款一说属实,刘某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1万元,而非原来认定的51万元,那么量刑就必然要低一档。

  检察官找到冯某,向他讲明伪造证据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经过一番教育,冯某说出了事实真相。原来,4月17日当天,李莱顺请冯某共进午餐,席间对冯某说:“刘某的丈夫和儿子派我来,先给你10万元钱,宣判后的一个月,再把剩余41万元给你。”

  冯某当然希望能顺利要回被骗走的钱,但李莱顺强调:“你得出个证明,说先给你的这10万元是清偿个人借款。不然就算法院判了,刘某那方面也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出来。”于是,冯某就按李莱顺的意思写了《情况说明》。事后,刘某的儿子将10万元汇入冯某的账户。欢迎到中顾法律网进行法律在线咨询

  4月18日,李莱顺主动到肥城市检察院要求说明情况,承认这份《情况说明》不属实,是冯某在受到利诱的情况下作出的。鉴于李莱顺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审判带来了不良影响,肥城市检察院依法向济南市司法局、李莱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他们对李莱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10月,李莱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以事务所主任为负责人的调查组,提取案件卷宗,约谈办案律师,要求李莱顺就违规行为出具书面材料,并按照济南律师协会转办通知的具体要求进入处理程序。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2013年1月5日,济南市律师协会给予李莱顺训诫的行业处分。该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会把该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对执业律师进行警示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合法、规范执业的重要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阅卷、会见、申请调取证据等方面,给予了律师更多的参与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执业时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执业资格,绝不要因小失大。”办案检察官说。欢迎到中顾法律网进行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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