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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营运部女职员杨旭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11-10 16:11:51

南方航空一女职员运输毒品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高志海佟福和发布时间:2005-01-2516:22:57 -------------------------------------------------------------------------------- 中国法院网讯35岁的原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营运部女职员杨旭,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通过同事使毒品逃避机场安全检查,并得以顺利运输到京。今天,北京市第二中及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还分别判处同案犯徐国英死刑;判处吴龙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1岁的江苏农民徐国英(女)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7岁的陕西无业人员吴龙强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人与他人合谋运输毒品,并共同将部分毒品进行了分装。2004年6月3日8时许,徐国英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将装有毒品的纸袋交给杨旭。杨旭明知该纸袋内装有毒品,仍通过同事利用工作之便,使该毒品逃避机场安全检查,由徐国英携带登机,后徐国英又将毒品装入吴龙强事先准备好的手提箱内,交吴龙强携带,并一同乘坐当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航班飞抵北京首都机场。吴龙强根据徐国英的安排入住一宾馆,并将手提箱藏匿在该房间床下。当日12时许和17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北京首都机场停车场和朝阳区工体南路一招待所房间内分别将徐国英、吴龙强抓获,并根据吴龙强供述,在宾馆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亚甲二氧甲基苯丙氨、大麻、硝甲西泮、氯胺酮等毒品共计2569.4克。同月14日,杨旭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被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国英、吴龙强、杨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结伙运输毒品,且数量大,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徐国英、吴龙强、杨旭均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考虑吴龙强、杨旭在案件中的作用等情节,故对吴龙强依法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对杨旭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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