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刑辩律师-德州取保候审律师-德州律师-张雷律师

张雷

德州刑辩律师

DEZHOU LAWYER
13853497277

律师文集

张雷

联系我们

  • 姓名:张雷
  • 手机:13853497277
  • 邮箱:13853497277@163.com
  • 证号:13601201610373851
  • 律所: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66号东海大厦5楼5030室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08-18 15:08:32

   

      【 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张雷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