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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刑辩三难”配套功能还需完善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07-25 15:07:57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突出。明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律师辩护有多大影响?

  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诉法作了重大修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最高检前天公布的最新刑事诉讼规则把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新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有律师担心三类案件中,即使申请也可能无法见到当事人。据了解,最高检新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检察院应当通知看守所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标准,最高检新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也做出了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这个规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侦查初期是以报案人所说为准,还是有初步的证据证明为准。如果不加限制,只要报案人说五十万,就对律师加以限制,侦查终结后再说是十万元,实际上是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则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律师如何会见,有关部门尚未发布最新的规定,目前仍未有定论。而最高法院的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也尚未公布。但之前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举办的中英法治与刑事司法论坛上,最高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最高检认为在三类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当让律师至少会见一次当事人,而且会见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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