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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热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应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07-25 15:07:53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提请不久前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的这些内容给予肯定,同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

  附条件不起诉限定条件过严

  草案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草案增加一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很有必要。”姜兴长委员说,在这一章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经验看,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草案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实践中并不好把握,效果也可能不会明显,因为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很少。

  考虑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感化,姜兴长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改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霍瑛也提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在检察实践中不好把握,因为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期一年有期徒刑的很少,建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也认为,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界限,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首先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两条,一条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另一条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实践当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案件也是比较少的,这样写意义不大。其次,由检察院判断可能判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实践中难以掌握。检察院怎么考虑这个案件判多少年?
“建议对这一条再斟酌,作出适当修改。”戴玉忠委员说。

  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草案没有给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和渠道,如果被害人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是不是也应该接受?

  “当然不一定被害人一提异议,就要作出起诉决定。”周光权委员说,未成年人需要照顾,但是被害人是实实在在的受害人,他们的权利也要考虑。如果被害人或者家属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他复议或者复核的机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应当有一个程序,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或复核。

  “要在制度上留有空间,别把被害人维护权利的路堵了。”周光权委员说。

  询问未成年证人应通知监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全国人大代表霍瑛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询问未成年人证人,均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为了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执行困难,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到场”。

  沈春耀委员建议

  孩子的唯一扶养人也可监视居住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在前不久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沈春耀委员建议,对孩子的唯一扶养人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监视居住规定了单独的适用条件,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沈春耀委员对上述规定的立法意图非常认同、赞同。同时,他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的唯一抚养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沈春耀委员说,几年前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母亲因为一个一般的违法行为被抓了起来,但是她有一个三岁的小女孩,她是这个小女孩唯一的扶养人。在母亲被抓时,这个小女孩被锁在家中,没有人照料。母亲被抓时一再声明,还有一个小孩儿在家里。由于办案人员漫不经心,导致这个小孩儿被活活饿死在家里。有关责任人后来被依法追究了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令人痛心的悲剧。”沈春耀委员说,除了要坚持文明执法之外,在制度上也要让人感到规定比较合理,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就不必逮捕。如果有危害、有危险,还是可以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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