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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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12 15:08:54
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21日电(记者 陈鹏)骗来的钱能还贷款吗?收到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退出赃款吗?人民法院是否应该追缴赃款?
两年前,昆明市禄权县一男子用骗来的7万元还了信用社的贷款,最终被定罪判刑;然而原告打赢了官司却无法拿回被骗的钱,因为信用社认为"还贷"与诈骗无关。日前,昆明一律师准
备打一场奇特的官司:把信用社推上被告席,要求吐出"赃款"。据悉,类似案例在云南实属罕见。
2003年3月,来云南做生意的福建人苏俊生在昆明禄劝县结识了"矿石老板"马康虎,后者承诺,只要苏拿出10万元,就可以为苏俊生办理采矿许可证;急于挖矿赚大钱的苏俊生很快就凑齐10万元交给了马康虎,但马却把其中7万元赶紧还给了禄劝县转龙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时"偿还"了个人贷款,其余3万元被马挥霍。
被骗的苏俊生最终报案,马康虎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1月,禄权县人民法院判决,马康虎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三个月内赔偿原告10万元。
但这笔钱马康虎无论如何赔不出来了,苏俊生转而将矛头指向了转龙农村信用合作社。苏俊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8月26日颁布的有关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其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在本案中,转龙信用社必须将7万元退还苏俊生,禄劝县人民法院理应向转龙信用社追缴赃款,保护原告利益。"苏俊生说。
但7万元"赃款"至今仍在转龙信用社沉睡。转龙信用社主任包红森明确表示:"我们怎么知道马所还的7万元贷款就是赃款?不可能退出这笔钱!"
禄权县法院立案庭一位工作人员称,执行案外人没有先例,需另行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追加信用社为当事人。而法院一位姓蒋的副院长答复记者:"因判决结果上并没有明确追缴义务,因此,无法执行追缴。"
苏俊生说,"可以想象,如果不对信用社依法强制执行,将出现类似赃款无法追缴的恶果;难道今后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只要用于募捐、还贷等正当途径,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他明确表示,近期准备起诉转龙信用社,以捍卫原告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