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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刑诉法修正案: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11-10 16:11:55

今年两会期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昨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做客“广州日报大洋网两会直播室”,纵论《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和修法背景。

  顾永忠认为,修正案(草案)赋予律师在案件起诉阶段的全面阅卷权,以及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的,都可以要求证人出庭,都是很突出的进步。

  谈亮点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全面阅卷

  记者:《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非常受关注,它跟老百姓到底有什么关系?

  顾永忠:《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法律,但犯罪人怎么查获、犯罪怎么认定和处罚,由谁来收集证据……这些都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如果《刑法》的制度设计非常好,但《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不好,案件质量还是得不到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有可能被剥夺。对人来说,没有比生命、自由、财产更重要的权利了。

  有人会说,你说得再重要,如果我不犯罪,这个法律跟我有什么关系?一个人不犯罪,也不敢保证就和《刑事诉讼法》绝对没关系,大家都熟知的杜培武、赵作海和佘祥林案都能说明这一点。你可以保证自己不犯罪,但你不能百分百保证不被错误抓捕、错误关押、错误判刑。

  记者:这次修正案(草案)中您个人最满意的是哪个部分?

  顾永忠:我个人最满意的,应该是对辩护制度的修改,它基本解决了刑事辩护中的突出问题。按现行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看不到任何东西,在诉讼中只能看到材料,到了审判阶段也只能看到主要证据,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却不知道控方手里有什么证据,你让他怎么辩护?修正案(草案)规定,案子到了检察院,律师就能全面阅卷,这样就可以掌握控方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我还听说,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把“保障人权”写了进去。保障人权对刑事诉讼制度来说非常重要。《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到公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没有保障人权作指导思想,《刑诉法》就可能出问题,如果这次将保障人权写进修正案,就是很大的进步。

  律师会见疑犯一般不得被监听

  记者:这次修正案(草案)有什么亮点?

  顾永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律师会见嫌疑人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或安排,会见过程中办案机关还要派人在场。按世界各国的惯例,律师和委托人会见,应当是单独的私人会见,也应是自由的会见。这次的修正案(草案)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律师会见要征得办案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直接到派出所去就可以了,而且律师会见不得被监听——办案机关既不能派人在场,也不能用技术手段进行监听。

  证据制度也是一大亮点,修正案(草案)对非法证据有了系统化的排除规则,此外还规定了证人出庭制度。以前证人不出庭,被告人、辩护人没有机会向证明他有罪的证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提问,也无法确定他们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特别是对不认罪的被告人来说,有时明明事情不是他干的,但可能在刑讯逼供下承认了,他们到了法庭上一般会否认,这时就要求证人出庭,当面对质,但没有一个证人出庭,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凡是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的,都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都应当通知证人出庭,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法院应强制他到庭,如果还是不到庭将受到处罚,这些规定,都将促使应当出庭的证人出庭。

  谈秘密侦查

  实践中本存在“入法”更规范

  记者:有网友批评修正案(草案)扩大了侦查权,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您怎么看?

  顾永忠:草案规定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很多人担心会侵犯公民权利,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主要还是因为老百姓不了解情况。

  中国侦查机关的权力和国外相比是比较大的,但我国的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还比较弱。最近几年每年的刑事案破案率只有45%左右。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制约侦查权力,另一方面也要用秘密侦查措施提高他们的侦查能力。其实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都有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实践中也存在秘密侦查。

  修正案(草案)把实践中存在的技术侦查手段写进法律,其实是有好处的:第一个好处是,过去没有在法律上规定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适用中反而会侵犯公民的权利,现在有了法律的约束,会制约这些措施的使用。第二个好处是,过去通过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得到的证据不能被法庭采信,现在通过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有利于打击犯罪。

  谈禁止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不得采信

  重案审讯录音录像

  记者: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遏制刑讯逼供有什么新举措?

  顾永忠:在这个问题上,这次修改也有非常突出的进步:第一,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第二,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要求立即送看守所关押,防止在看守所之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不正当行为;第四,在讯问活动中,一般的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侦查机关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则要求必须录音录像。

  大洋网友:修正案(草案)避免刑讯逼供,但会不会出现保护坏人的情况?一些坏人会不会可能由于证据不足长期逍遥法外,或者是减轻责罚?

  顾永忠:说到坏人逍遥法外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能不能把证明有罪的责任强加给被告人或者嫌疑人?举个例子,一个人丢了钱包,能不能在马路上随便抓个人,说“你偷了我的钱?”当然不能。同样,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真的没有犯罪,你必须让他证明,他怎么证明?因此,法律原则就是,谁说他有罪,谁就该用证据来证明。

  如果我们的侦查能力不够,或者办案机关的责任心不强,没有找到充足的证据,人家不交代你就定不了案,那也没有办法。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很难做到让任何一个罪犯都不漏网。

  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这还涉及一个正当性的问题。打击犯罪是国家行为,国家打击犯罪,是因为罪犯干了坏事,但刑讯逼供也是坏事,你用坏事打击坏事,你有什么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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