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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4-07-07 14:07:28

准确适用法律 严惩毒品犯罪

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

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

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得到遏止

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主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毒品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很大,也是适用死刑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依法运用刑罚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重刑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如,2007至2009年,毒品案件的重刑率分别为34.02%、31.9%和31.11%,分别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7.8、16.13和14.81个百分点。这对于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在做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注重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工作。不少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经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指导辖区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重视毒品案件的审判调研和指导工作。2000年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4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也就审理毒品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2006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规模较大的调研,对毒品案件的审判实践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础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氯胺酮等九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了规定。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并于当年12月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就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毒品数量认定、死刑适用、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毒品含量鉴定、混合型及新类型案件的处理、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共同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是当前指导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十分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此外,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了打击涉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力度,对进一步遏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控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有积极作用。

三是认真开展禁毒综合治理。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以宣传禁毒法为中心,围绕“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紧紧抓住全民、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个“关键点”,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公布典型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基层发放禁毒资料,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工作协作关系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禁毒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是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推进之年。为做好今年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多项措施。3月,为配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禁毒严打整治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向16个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高级法院发出明传通知,要求分别在4月、6月和9月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特别要重点做好6月份的禁毒宣传工作,形成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声势。最高人民法院也于4月公布了5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毒品案件调研,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以禁毒宣传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多年均在国际禁毒日前后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的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并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件。这也是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

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

制造毒品案件增加明显

新类型毒品明显上升

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

当前,我国禁毒形势总体稳定,并呈现出持续好转的发展势头。但是,受全球毒情恶化的大环境影响,加上国内滋生、诱发毒品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少,我国禁毒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

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当前毒品犯罪主要有如下特点:(1)在犯罪形式上,毒品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且呈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共犯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2)在犯罪类型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主要类型,其中,制造毒品案件增加明显,涉案毒品数量也越来越大,以广东和四川两省最为突出。(3)在毒品来源上,“金三角”缅北地区仍是对我国危害最大的毒源地,直接从云南或者迂回越南从广西向我国大宗渗透的毒品增多;同时,来自“金新月”阿富汗的毒品也明显增多,渗透规模、手段明显升级。(4)在毒品种类上,由于对传统毒品海洛因等的危害公众广为知悉,司法机关始终保持查禁打击力度,一些犯罪分子更多地把触角伸向冰毒、“K粉”以及含有多种成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毒品种类多、新类型合成毒品多的特征愈发明显。(5)在犯罪手段上,花样翻新,高度隐秘,如租用普通民房、废弃厂房、在人群聚居区制造毒品,将毒品混杂于其他物品中邮寄、托运或者体内藏毒,利用集装箱或者改装货车大量运输毒品,利用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员运输毒品。这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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