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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5-05-12 10:05:03

  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 (1) 在我国,有组织犯罪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一种重要的犯罪形式。现实斗争的迫切需要,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从理论上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分析。尽管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已经对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认为,目前我们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收集材料和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的阶段,尚缺乏较深刻的理论剖析,即使是对有组织犯罪的分类也远谈不上细致和准确。而对事物进行恰如其分的分类正是深化对事物认识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本文试图紧扣各类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特点,在追踪和把握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最新动态的基础上,对有组织犯罪的类型进行多视角的细致分析,为更进一步的研究打下基础。

  由于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对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的划分也有所不同。在美国,有的犯罪学家根据所从事的犯罪活动的性质把有组织犯罪分为四种类型; (2) 也有的犯罪学家从具体行为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分为赌博、贩卖毒品、高利贷、合法的买卖、工会、卖淫和违禁酿造贩酒等类型。 (3)

  在我国,有的犯罪学家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五种主要类型,即传统型、职业型、种族型、国际恐怖型和邪教型; (4) 有的犯罪学家对有组织犯罪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 (5) 也有的法学家从刑法学研究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任意的有组织犯罪、必要的有组织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 (6) 这些分类都是对有组织犯罪的极有价值的探索性研究,对我们深入认识有组织犯罪有很大的帮助。

  在对近 10 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现实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考察、分析以后,我们发现,上述各种关于有组织犯罪类型划分的理论,虽然各有其独到之处,但也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们认为,比较完善和合理的分类至少应遵循以下三大原则:多视角原则。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式,不可能按某一个固定的标准或者单纯从某一个角度对它进行单一的划分,而应该以不同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有组织犯罪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深入的认识;现实性原则。不管采用何种方法、从哪个角度进行划分,划分的基础都应该建立在对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现实情况的准确认识和把握上,即任何一种划分都应该在现实中找得到相应的案例,而不应只是理论推导或主观预测,即使这些推导和预测可能有很充足的依据;概括性原则。划分的结果应该尽可能带有概括性和普遍性,即能基本上包括目前国内各种较大的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

  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可以将有组织犯罪从以下六个不同角度划分为 20 种主要类型:

一、按组织化程度分

  有组织犯罪明显不同于单个人犯罪的地方在于它是由三个以上的犯罪成员所实施的犯罪,并且这种犯罪是有预谋、有组织的故意犯罪。换句话说,有组织犯罪的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组织性。因此,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化程度方面所处的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其进行类型上的划分,应该说是所有划分中最具意义的一种划分。从组织化程度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黑社会型、带黑社会性质型、流氓恶势力型和一般团伙型。

  ( 一 ) 黑社会型

  黑社会是指秘密地控制一定地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群体,黑社会组织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控制一定区域、形成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的地缘组织。 (7) 黑社会犯罪则是由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从社会现实来看,在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不论是大国还是小国,也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贫穷国家,几乎都发生过黑社会犯罪,可见黑社会犯罪并不是某个特定国家或特定时期的产物。在中国,黑社会犯罪也是一种有着很长的发展历史并且在近年来比较猖獗的犯罪形式。

  在对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地区典型的黑社会组织 ( 新义安、 14K 、竹联帮、天道盟等 ) 进行初步分析以后,我们认为,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最高阶段,或者说是最高形态的有组织犯罪,它大体上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要特征:

  1. 在组成人员方面

  (1) 有公认的首领或领导集团,这些首领和领导集团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护或伪装;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所有重大决策均由他们确定;

  (2) 有很多的团伙成员,一般在 20 人以上,足以形成或者控制一个有一定规模的“社会”或“社区”;并且黑社会组织中的重要成员基本固定。

  2. 在组织结构方面

  (1) 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系统和组织形式;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组织的首领或头目一般不需要直接从事具体的犯罪活动;有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的职能部门;

  (2) 有森严的帮规戒律和等级制度;每个成员绝对服从其上级;对违反帮规的组织成员,组织将施以从威胁到处决的一整套惩戒措施;

  (3) 有明确的组织目标,有很强的自我保护能力。

  3. 在活动地域方面

  (1) 有广布多个地区或行业的组织网络,或由多个犯罪组织联合而成;

  (2) 控制着相对独立的、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

  (3) 为了争夺和保护这些地盘或行业,谋求垄断地位、追求最大利润,帮派与帮派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由火并而联合,由联合而火并,争斗不休、循环不已。

  4. 在犯罪手段方面

  (1) 犯罪已经职业化,有经常性的、大规模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2) 在犯罪手段的选择上,没有任何来自道德和良心的约束,无恶不作,无所不用其极;

  (3) 有的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出现,有的以政党、宗教派别、社会团体的名义出现,有的以帮会的名义出现;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很大的社会影响;

  (4) 有很强的政治渗透能力,力图寻求和政治权力结盟,与政界和执法界的各个层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勾结。

  5. 在思想文化方面

  (1) 有逐渐形成系统的以封建帮会思想和等级观念、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为主要内容的黑社会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

  (2) 有独特的思维方式、生活习俗和内部语言;

  (3) 有强大的精神凝聚力,能使其成员形成强烈的地域感、家族感和归宿感;

  (4) 企图在正常的、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

  由此可见,黑社会不仅意味着是“有组织的”,而且其组织化的程度还达到了一个“小社会”的规模,即初步具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运转管理方式,还有与其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相对应的道德文化。因此,完全有理由说,黑社会类型的有组织犯罪是所有有组织犯罪中最严重、最危险、也最难以斩草除根的一种。

  ( 二 ) 带黑社会性质型

  “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8) 所谓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我们认为,是指那些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某些性质、特征或痕迹,但还没有明显的、典型的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的犯罪集团。这是在我国目前已经普遍出现的一种有组织犯罪形式。如 1990 年哈尔滨侦破的“乔四”犯罪集团,就是由宁永佳、郝伟涛、王伟范、杨德光和陈建滨等 5 个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构成,它们相互勾结,又各自独立,形成了一股强劲的黑势力。又如 1994 年山西省侦破的郭秉林、侯林山犯罪集团,也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的典型。在对这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进行深入分析以后,我们认为,带黑社会性质型的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高级阶段,它大体上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特征:

  1. 在组成人员方面

  与黑社会组织一样,带黑社会性质型的有组织犯罪也有公认的首领或领导集团,他们对同伙有很强的控制能力;有较多的团伙成员,一般在 10 人以上,其中的重要成员相对稳定。只是与黑社会组织相比较,带黑社会性质型的有组织犯罪目前人员尚少,活动能量也较小,尚不足以形成或者控制一个有一定规模的“社会”或“社区”。

  带黑社会性质型的有组织犯罪在人员构成方面有一个与黑社会组织差别很大的地方,那就是,目前我国带黑社会性质型的有组织犯罪的核心成员,主要以“两劳”释解人员和受过打击处理的惯犯为主,其基本成员以无业、失业青少年和闲散农民为主。如湖南省岳阳市近年摧毁的 11 个犯罪组织中,共有主犯和骨干 79 名,其中有犯罪前科的 78 名,“二进宫”、“三进宫”或刑期在 10 年以上的 47 名,占 58.5% . 11 名团伙首领中, 8 名系劳改释人员, 3 名系在逃人犯。其中“囚徒帮”的 5 名骨干成员均为湖南省第二监狱的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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