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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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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人身权得不到保障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5-08-18 10:08:48

   核心内容:分析律师权利保障不足存在诸多表现,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历史原因、司法执法、律师自身的文化素质等诸多因素均可能导致律师权利保障不足。那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

   1.我国历史原因

   律师制度根基不牢,底气不足。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原称“讼师”)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加以排斥,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中国现代文明发展的今天,律师业已不再是禁止之业。但是,尽管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十分重视司法制度的建设,律师业真正的长足发展始于八十年代。但由于律师职业是在前述的传统文化背景影响下孕生的,存在先天不足之因素,中国律师就不可能奢求当权者和公众在短时间内能形成律师是“正义化身”的认识,加之律师业自身存在的诸如执业诚信等问题,使人们的意识停留在律师就是“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替坏人说话”、“谁有钱替谁说话”的人,有些人甚至把对犯罪分子的憎恨转嫁到辩护律师身上。还有些委托人也认为,律师就应当按照自己的要求提供服务,一旦律师不能满足要求或未能达到他的期望,便转而对律师产生怨恨,甚至可能对律师采取过激行为

   2.律师社会地位低下

   中国是一个封建传统较长的国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尊重一个人往往是建立在对这个人所具有的政治地位的尊重基础之上的。律师没有与司法机关同等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一旦发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由于受地方保护思想等因素影响,又没有强有力的机构出面解决,致使这类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这从某种意义上助长了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在法治国家应该是法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在美国,有三分之一的总统、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是有律师职业经历者,法官则基本上全部来源于优秀律师。然而,在中国一旦一个公民选择了律师职业,便意味着丧失了其他择业机会,包括从政机会。这是因为法律给律师的定位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体公民,不允许律师担任公职。尽管天天讲依法行政,却很少有政府行政机关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参与相关立法的就更少。就连律师的所谓“娘家”——律师协会,其成员多数也不是律师,仅有几位律师在那里挂闲职。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也极少。各地除了极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绝大多数律师没有这样的机会。即使是这些有幸被选去参政议政的律师代表,也不是由律师群体推选的,大多都是由民主党派推荐。因为在人大和政协中根本就没有律师界别。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律师是弱势群体一点也不为过。

   3.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制约着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律师的权利具有很大的依附性。其特点就是被动、消极。其所寻求的所有权利都归为一点,那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所有的请求能够产生作用的途径只有一个,即获得其它权力尤其是审判权的肯定与支持。这种权利的依附性质,决定了律师执业对司法公正的依赖性最深最强。因此,律师敬畏法官,千方百计讨好法官。武汉中院司法腐败案中牵涉到44名律师,令人深思。笔者认为律师行贿法官,并非完全心甘情愿。而是司法环境使然,甚至说“逼良为娟”也不为过。即使个别律师心怀巨测,如果法官秉承正义,他们的口的就无法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法官办人情案,枉法裁判的现象普遍存在。“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民谣反映的正是这一问题。加之法院办案效率低下,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普通公民对法律和律师产生信任危机。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司法人员和律师来自不同阶层,缺乏共同的法律素养,部分司法人员把律师看成“异己”,而不是法制的组成部分,对律师存有偏见和反感,一旦与律师发生意见分歧,就倚仗手中公权,玩弄“衙门”作风,动辄压制、责难、训斥,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当前,司法改革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律师们对这一关系自身命运的改革十分关注,前景如何,律师们正拭口以待。

   4.律师不享有刑事豁免权

   律师辩护刑事豁免权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和向法庭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刑事辩护中的刑事豁免权是为保障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在毫无保留和顾忌的情况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展开辩论,保证律师正常履行职业的必要设置,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将其作为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之一。律师对于其发表的书面或口头的辩护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纵观国际社会,许多法制较健全的国家,都设有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但我国对此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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