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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4-10-10 14:10:28

  无罪辩护的选择主要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与涉嫌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没有必然联系。

  就是说,即便是“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毒品犯罪、贪污受贿,只要有相关事实和证据作支持,也是可以选择作无罪辩护的,实践中有很多相关的案例,读者可以参考。

【相关链接】可能被判死刑的重大敏感的案件,律师要慎用无罪辩护

  没有任何家庭背景的吴某被判死刑,大多数网名都认为这个判决是一种“杀人灭口”的判决,原因是吴某涉嫌的是数额极其巨大的经济犯罪,而在中国,标的额巨大的经济案件,几乎甚至无一没有政府官员甚至高官参与其中,这样就会使得这种案件一旦浮出水面进入司法程序,一大批官员会诚惶诚恐,不得安稳。

  吴某(化名)案应该就是这种情况。

  媒体报道法院法院认定的情况是:被告人吴某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死刑的判决。

  根据报道,本案辩护律师一审为吴某做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判处吴某死刑后,律师在二审时仍然做无罪辩护。

  我想在中国从事律师的工作人员都应该非常了解中国的司法现状,特别是非常了解中国的公检法和政府的关系,在一个省级或者市级范围内,政府、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官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往往都是裙带关系,即使不是裙带关系,那他们十有八九甚至百分之百地是官场伙伴关系,特别是这些机关的一把手的关系更是菲比寻常,这就是为什么一旦某地某一高官有贪腐,这个地方所有机关的高官都会全部落马的原因,他们真是应了中国那句古化,有福同享有难就共同进监狱,只是他们进监狱不过是不在外面当官了。

  中国的各地的公检法也是这种关系。

  特别是法院,法院在重大敏感的涉及贪腐和巨额的经济案子的审理上,几乎没有任何独立的可能,法院往往是跟政府一个鼻孔出气。

  既然是这样,那律师就应该在这种复杂的状况下审时度势,适时调整自己的辩护策略,而不是总是坚持自己的一贯的辩护观点,尽管这种观点从法律看来是那么地完美,那么地具有法治精神,甚至那么地吸引媒体注意,那么地让被告人信心十足,但是当我们的法治状况是那么地不堪的时候,我们还用“法律”或者“法治”辩护时,那辩护律师极有可能害了被告人。

吴某案就是这样。

  一开始,吴某案就受到广泛的关注,媒体对此事的关键词一直都是“亿万富姐”,不过这也没什么,更为关键的是媒体大都会引用警方透漏的信息来报道,警方的关键词是”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媒体报道案件,并不一定能影响法院判案或者根本就影响不了法院判案,但是,媒体一旦报道这种涉及到巨恶金钱的案件,受众一贯而且肯定正确的思维就是:金额这么巨大,没有官员参与才怪呢。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权力和资本随时随地都会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结合几乎没有不涉及犯罪的。受众要求抓出贪官,贪官当然坐不稳了,是的,在一个被资本裹挟着的政府内部,几乎不可能存在着没有半点经济问题的政府官员,于是,大官小官都会惶惶不可终日。

  不过,惶惶不可终日不过是一种刺激的感觉,只要没有人捅破那层窗户纸,他们还是会装着一本正经的样子。装像就装像,没什么大不了的,从上到下,谁不是装的呢?

  要命的是,非要有人在人命关天的时候不去思考不去沟通,肩负着生死重担却也作出另一番“装像”,装的跟国外的大律师那样,表演的跟美国的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一样,以为真的能创造些什么奇迹或者杰作。

  这种案子,辩护律师一定要虚心地甚至要卑躬曲膝地听检察官的意见,要经常跟检察官接触沟通,这样做的目的是打探检察官起诉定的调子能不能有所缓和,如果不能,那也要从中了解到检察官为什么定这样的调子。有人说,检察官会告诉你吗?当然不会了,但是,如果许多信息都是被别人直接告知才能了解,那就没有什么意思了。

  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后,律师还得多听听法官对起诉书怎么看,当然每个律师都会这样做,不过,人命关天的案子,律师跟法官要沟通些什么东西就更重要,法律方面的要沟通,但是法官的法律知识不比你律师差,更要沟通的是要旁敲侧击地了解法官希望被告人怎么做,希望律师在法庭能注意些什么,“注意些什么“往往都是些很重要的东西。

  通过接触检察官和法官,律师一定要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辩护策略。当然,这些大家都知道。

  不过,就吴某案来看,假如一审辩护律师真的感到法院判无罪的可能性至少超过一半才作的无罪辩护,那当一审的结果是最重的判决时,律师在二审时还不调整自己的辩护思路就问题太大了。

  一审的死刑判决透漏的信息已经非常清楚明白,吴某的死并不是法律要他死或者法官要他死,为什么这么说,大众的网上留言可以说明一切:贪官贪污数十亿,都能好端端地活着,吴某比起贪官来,算什么?既然法官能判罪大恶极的贪官不死,那也可以判”罪并没有大到恶极“的吴某不死。而对吴某来说,不死就意味着希望,希望不只是给吴某力量,更给社会大众力量。

  一审判决出来后,辩护律师本来应该更加清楚案件的发展脉络,但是辩护律师却似乎更多地参与了吴某举报贪官的工作,这些个举报最终促成了吴某二审被仍然被判死刑。

  那么,律师在二审时,怎么做会更好一些?

  第一,坚决不再提倡或者要求吴某举报贪官。律师要求吴某举报贪官的出发点是这样吴某就有可能因为立功而在二审时被改判,这是多么幼稚的想法啊。吴某一审前已经举报过贪官了,有用吗?没有。可是律师在二审时依然动员吴某举报贪官,这不是没动脑子的做法吗?依据法律,举报贪官或许会构成立功甚至是重大立功,可是律师难道看不出法官已经不是在依据法律判案子了?既然一审就不依法判案子了,那二审还会吗,一审没有认定立功或者即使认定立功也没有减轻处罚,那二审就会吗?要知道这个案件可是全国皆知的,当地的上上下下的法院和法官难道不交流吗?

  第二,及时跟二审法院或者检察院沟通,甚至可以直接问他们,如果吴某认罪,能不能改变死刑判决,或者问他们希望吴某怎么做才能免她一死。在这种时候,讲法律没错,但是一直讲法律就大错特错,检察官法官也不是法盲,人家用不着律师天天给自己上课,说什么法律规定立功要从轻减轻处罚了,这些个说那么多有什么用啊,既然要作无罪辩护,那还要那么多立功的行为干什么,无罪就是无罪,不立功也是无罪,可是辩护律师居然在二审时还在一方面说那些立功的表现,一方面说无罪的辩护。这不是自打嘴巴吗?

  第三,从一开始,律师就不该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即使接受采访,也不能透漏太多的案情,特别是不能说吴某举报了多少贪官,你这一说,那吴某不被灭口才怪呢?想想看,当律师告知媒体举报有很多贪官参与此案时,当地的头头脑脑可不都气上心头,而且甚至参与的贪官越多不就更说明吴某的罪行越严重吗?即使政府一把手为政清廉,那他看到自己治下居然如此不堪,仍然会博然大怒!政府能不下令严办此案吗,政府下令严办此案,法官能不听政府的声音吗?

  这或许就是教训,人命关天的案子,艰险的法治环境,不懂得迂回,是难以挽救不该死去的人的。这里的迂回不是不讲法,而是在讲法之外,要洞察法律之外的东西!

  最大的教训是,本案的致命一刀“举报贪官”。从一开始就不该举报,如果一审时料的没有那么远,那至少二审时不应该继续举报。二审重在保命,而不是重在立功,因为一审的结果已经说明一切。举报贪官,五年后也可以,十年后也可以,但是挽救生命,却只有这一次机会,顶多再加上死刑复核的机会!两相比较,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去做,相信人们会更明白!

  就写到这里吧,如果有得罪律师之处,还请多多谅解。文中不成熟之处,还希望大家理性探讨。

  最后,我只希望最高法院能够从慎杀的角度考虑,不予核准吴某死刑。我并不期许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因为在这一时刻,“救命”比“遥不可及的法治国家”更重要。法治国家是需要一套完整的现代政治制度作为基础的,而我们国家却没有这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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