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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07-25 15:07:27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内容指导」  本章属于分则中的“杂类”,各种不便归类的犯罪都纳入到这一章中。其中比较重要的罪名有: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盗伐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注意反恐立法的变化,刑法修正案(三)和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的立法解释。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法定四种妨害公务情形及其差别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罪手段一般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其他的方法比如像侮辱、谩骂的方法不构成本罪。但是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场合,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也可构成犯罪,但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二)罪数问题***  如果这个暴力导致了重伤或者死亡结果,认为是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这限于重伤、死亡结果,不包括轻伤结果。如果暴力阻碍缉私,构成妨害公务罪,与走私罪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暴力阻碍缉毒的,阻碍查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犯罪的,作为加重情节,不另外定妨碍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对聚众者,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但其他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妨害公务的,通常不按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这里所称的公务,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诈骗罪的区别  在一般情况之下,招摇撞骗骗取财物的,较大或者是不够较大的情况,都可以定招摇撞骗罪;但是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财物的数额巨大或者是特别巨大,应该定诈骗罪。  (二)为了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本人招摇撞骗犯罪的,这是典型的手段行为的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只需要择一重罪处罚  就是以招摇撞骗罪一罪处罚就可以了。  这个只要记住手段就可以了。伪造印章包括:  (1)伪造印章;(2)伪造印影。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非国家机关的)单位的文书、证件的不为罪  (二)关于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司法解释(2001年7月5日)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三)购买者的责任  买假章、假证自用的,通常不构成犯罪。但是,为制假者提供帮助或教唆他人为自己制假章、假证的,可以共犯论处。为倒卖而购买的,实质是买卖行为,可以定罪。  注意是单独的罪名,不要定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罪。  要注意的问题就是本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间有一个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为境外”。  (一)这两种犯罪的区别  前罪强调对象的范围必须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次,“侵入”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后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对象上没有限制,但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后罪是以结果为要件的;前罪虽然不以结果为要件,但是限定了对象的范围。  (二)与其他破坏性犯罪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手段,主要是技术操作的手段和制造传播病毒的手段对软件的破坏,不包括使用物理的力量直接对硬件的破坏。例如,直接将计算机砸毁、拆卸的,虽然也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通常认定为其他犯罪。具体应当根据计算机的作用来认定处罚,最普通的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如果该计算机是通信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而危害到公共通信安全的,应当认定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利用计算机从银行账户里面盗划资金到自己账户上,还有挪用公款来炒股之类的。这种情况下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符合什么罪的特征就构成什么罪,而不是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只是把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不包括利用计算机实行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诈骗犯罪,实际上和利用老虎钳子去盗窃的性质是一样的,按照有关的规定论处。实践中间发生比较多的就是利用计算机盗窃、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情况。例如,有个银行职员,熟悉银行业务,他在某银行营业所旁租间屋子,然后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偷偷接到银行计算机系统上。在营业所上班开机后,他通过解密、操作等技术手段往自己的账户输入资金,共达48万元,然后就去提取,构成盗窃罪。再如,甲某希望通过了解大户交易信息,指导自己的炒股,便侵入某证券交易营业所的计算机系统里,窃取股票交易的资料。对此案的处理很费周折。第一个考虑是定他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是造成损失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他没有造成损失,不能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个考虑定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问题在于证券交易的信息系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3种重要信息系统之一。因此,也不能定罪。最后考虑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因为没有造成信息系统遭到破坏的严重后果,所以也不能定罪。这个案子当时炒得沸沸扬扬,最终因为不符合任何一个罪的构成,仅以治安处罚了事。通过这个案件也反映出一个问题,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好像很平常,真要定罪时,发现每一个要件都很重要,必须认真考虑。真要把人告到法庭上去定罪,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行为到后果要件,都要全面考虑,全部具备才能够定罪。  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本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1.主体是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认为是犯罪;2.本罪包含一定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因此,对构成本罪的首要分子通常不需要对妨害公务行为另行定罪。对首要分予以外的参加者,有妨害公务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不能认定为本罪。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增补的重要罪名,应予注意。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的行为。这是什对“反恐”斗争的需要而增补的罪名。要点是所投放的危险物质是“虚假”的,行为人明知不是危险物质,谎称是危险物质,制造恐慌。典型的例子是投寄白色粉末,使人误认为是炭疽病菌,引起恐慌。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的行为。这也是适应“反恐”斗争需要增补的罪名。要点是编造或传播恐怖信息,制造恐慌。常见的例子,如编造某处有炸弹的信息,使人恐慌。  处罚: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动机问题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讲,聚众斗殴罪来源于流氓斗殴,所以指定用书上认为需要具有藐视社会公德或者称霸斗狠这样一些所谓的流氓动机,才能构成犯罪。对于因为民事纠纷而发生的一般的斗殴或者是械斗,一般不宜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双方聚众斗殴,因此,一方邀约众人殴打另一人或者数人的,不是聚众斗殴,造成伤害后果的,可按故意伤害罪处理。但是聚众斗殴:1.不以事实上发生双方的群殴为必要,双方相约斗殴,形成对峙局面,就足以构成犯罪。2.也不以相约为必要,犯罪团伙偶然遭遇,双方大打出手的,也可以成立聚众斗殴罪。  (三)处罚  在聚众斗殴中如果造成了重伤和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应当注意:  (1)致人死亡的未必都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确实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仍然应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在致人重伤、死亡的场合,通常只对直接致死、致伤的责任人和首要分子按杀人、伤害定罪。其他人仍然只定聚众斗殴罪。造成轻伤结果的,被包容在聚众斗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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