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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信心不足导致侦查阶段会见难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5-05-19 10:05:49

    在刑事律师的执业中有众所周知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其中,会见难是三难之最,侦查阶段的会见难又是三个刑事诉讼阶段中之最。本期微访谈由赵运恒律师为我们分析讲解会见难的原因和现状。

  会见难的原因,没有什么复杂,就是办案单位有法不依、对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漠视造成的。更深一层的原因,则是由于办案单位对自己办的案子信心不足、过于依赖口供,审判机关又有意无意地看重口供采信口供。刑事诉讼法颁布了那么多年,关于保障律师会见的通知下发了很多,新的律师法也已经实施了,可是偏偏就解决不了这个顽疾。追根溯源,我觉得还是立法不到位造成的。

  会见难的表现是,侦查人员要么不接申请手续(或者连面都不见,明明接了电话也说自己不在),要么接了手续也以各种借口为由拖着不办。有律师接待室的一般还好,没有律师接待室的,你就得被迫和办案人员打游击战,而且在游击战中你连对方的影子都看不见,总居于下风。

  侦查机关中,与公安机关相比,检察机关的会见又是最难的。办了全国范围的不少贪污贿赂等渎职类案件,但我没见过哪个反贪局痛痛快快地同意会见的。以前在本溪,市反贪局干脆说,我们在侦查阶段从来就没有让律师会见过。连个借口都懒得找了。问了当地律师,也确实如此,他们都习惯了。要知道,反贪局案子的侦查阶段往往长达半年以上啊!犯罪嫌疑人在这么长时间里见不到律师,该是何种心情?

  遇上这样的事情,当然首先是要据理力争,实在不行就找领导或打110投诉。但领导和110大多数时候不管用,何况110只是公安机关的自我监督,对反贪局又不管用。我自己遇上这样的事情,北京的还好说,毕竟在家门口,而且北京的司法环境相对来说还算不错,多数办案单位都能依法批准会见,新律师法生效后,北京是贯彻最快的省市,很快出台了实施细则,律师会见比以前更容易了。但即便北京这个首善之区,在这个细则里也有违法的地方,比如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非涉密案件,在5天内安排律师会见,而不是法律规定的48小时内。但就这点而言,比新律师法实施前,反而是倒退了。

  但外地的案子,遇到会见难时就很别扭了。相持时间长了总不是个办法,也就只能从上往下找,半投诉半托人的性质。但有时这样也不能顺利解决,特别是反贪局,硬骨头一块,总是让人啃的费劲儿。反贪局的案子里,受贿案件较多,在证据上主要依靠受贿人口供和行贿人证言,都是言词证据,缺少物证书证更没有案发现场,所以就特别担心律师会见带来的侦查障碍。很多地方都是不成文的规矩,侦查阶段不让会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给你这个权利。

  审判阶段的会见本来是最容易的,依照法律规定不用批准就可以去会见。全国各地,也都是这么做的。但我在辽宁代理沈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建明涉黑案的一审阶段,要去会见时,却被法院告知,要请示专案组的公安同志才能会见。我申请了之后,终被安排会见,两名警官在场监督。第二次会见时,还是如此,不然你就只能干等着。遇上这样的情况,显然就远远不是法律范畴的问题了。

  以前听过见过一些会见难方面的讨论,大多集中于如何具体规定救济办法,比如手续如何递交、办案单位应该如何反应、不及时批准会见应该如何投诉和处罚,等等。但其实这些都没有多大作用,规定再细也落实不了。你走投无路的时候,想去打官司,都找不到法院的门。这不是行政不作为,是司法不作为,没有起诉的法律依据,甚至连个案由都没有。

  要让我说,有个"一招毙命"的办法,立法者要是采用了,肯定有效之极。就是在证据采信原则这一块里规定,律师提出会见后,你没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的,从规定时间届满时到律师实现会见之前,期间的所有供述均涉嫌非法收集,法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有了这一条,于情于理于法都讲得过去,理论通畅,实践可行,看你还敢不遵守!

  当然,这里又会引出若干立法细节,比如如何证明办案人员通知会见了但律师躲着就不去会见的问题。但这样的立法细节太小意思了,很容易就能想出周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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