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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适用哪些法律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10-05 15:10:37

 

   核心内容:我们在关于一些司法解释中,例如毒品的类型有的变化是非常之快的,那么面对着这些变化。

   由于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导致对毒品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不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能体现对毒品的“消费市场”这一源头进行有效遏制的精神。

   目前,我国对毒品消费市场这一环节整治不力,刑法无明确的条文对吸食毒品行为予以禁止,为毒品犯罪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需求动力。

   二是对毒品种类范围没有及时更新。

   面对新型毒品、制毒原料层出不穷,但卫生部于1988年颁布的管制精神、麻醉药品目录并没有收入,导致在实践中查获的新型毒品没有依据进行查处。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中,麻黄碱和伪麻黄碱不是毒品,是制毒物品或称“易制毒化学品”。而依据公安部禁毒字「1997」35号文《情况通报》精神,麻黄碱属于有毒范畴,公安机关在侦破该类案件中往往依据该《通报》精神,将麻黄素、麻黄碱列为毒品。对摇头丸是否属于甲基苯丙胺毒品等,实践中也难以把握。

   三是对毒品数量的认定意见不一。

   如:对同一种片剂中含有多种受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的数量认定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检、法之间也存在不同认识;对液体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刑法中对毒品的数量认定是以固体毒品为基础,以克为单位的,而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液体状的毒品,对其数量认定应如何计算存在不同认识。

   四是毒品犯罪案件取证难,而证据要求又过于严格。

   由于毒品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毒品交易都在犯罪人之间秘密进行,具有“单对单”特性,且交易人多用化名,中间环节也多,因而其作案手段、方式较其他犯罪更具隐蔽性和狡诈性。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现还是证据的收集都极为困难,给侦破此类案件带来很大难度,使许多犯罪人不能受到尽快和应有的惩处。

   五是对涉毒犯罪的有罪认定难于把握。

   比如对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认定较难;对零星贩毒只按抓获时收缴的毒品数量来认定,惩治力度不够;对以贩养吸的犯罪分子持有的尚未贩卖的毒品是认定贩卖还是持有存在分歧;对“线人”故意教唆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员从事毒品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等等,这些都给打击毒品犯罪增加了难度。

   为此,笔者建议从四方面完善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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