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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5-07-28 10:07:11

   核心内容:社会的所有物品是流通的,那么在毒品的犯罪中,关于贩卖毒品是如何进行了解的呢?主要的一些存在的客观原因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 由于我国《刑法》对“贩卖毒品”中“贩卖”的含义和范围均未作明确规定,导致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其产生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包括行为人实施非法转手倒卖和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并说明“转手倒卖”是指行为人以较低价格将其他毒贩的毒品购进,再以较高价格卖给他人.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批发和零售。

   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司法实践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贩卖”的定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仅将“贩卖”限定为必须以有偿性和物质性利益为前提,而对刑法作了限制解释,而且就刑法惩治破坏国家对毒品购销管理制度的行为而言,在当前形形色色毒品非法交易行为泛滥的同时,仅将“贩卖”行为治罪,也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我国刑法惩处违反国家毒品购销管制制度行为的立法意图,非法交易毒品的内容应包括:一是行为人具有流通毒品的目的;二是行为人事实上拥有对毒品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毒品;三是客观上有毒品的控制行为或者失控行为。因此,所谓的“贩卖”不足以涵盖所有非法流通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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