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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副局长:对一些特殊犯罪秘密侦查最有效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4-07-22 16:07:39

      □关注刑诉法修改(之四)

  伴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即将步入尾声,为进一步落实好新刑事诉讼法,准确、全面地理解这部经过十六年艰苦努力后修订的新法,研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拟邀请国内外专家撰写刊发一系列文章,期冀着能够对推动新刑事诉讼法的良好实施有所裨益

□李东

  刑事诉讼法修订中,以技术侦查为代表的特殊侦查程序条款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研究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技侦条款及其解释、实施问题,必须将思路放大到研究技侦立法全局的高度,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构建起我国技侦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授权性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至152条新增规定了技侦侦查措施专节,授权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技侦手段打击犯罪。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变动是适应新时期与犯罪作斗争的必然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来,技侦手段的适用一直处于快速增长、范围不断扩大的状态,这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的现实国情直接相关。申言之,从社会变迁以及社会控制手段转变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单一社会向多元社会、由固定化社会向流动性社会、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传统社会控制方式的失灵,对社会与公众控制能力的下降,人与人之间的欺骗更易发生等结果使得秘密侦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成为了适应这种社会转变的产物。

  从客观犯罪形势来看,近二十年间我国刑事犯罪的发案率持续高攀,不仅暴力犯罪、恶性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频发,而且犯罪形式上逐步出现了许多新型犯罪类型,其中毒品犯罪、腐败犯罪已经成为威胁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有组织犯罪开始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抬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越来越成为犯罪治理的重点内容。对待这些具有隐形特征的特殊犯罪活动,秘密侦查是最为有效,在很多情形下甚至是唯一有效的打击手段,换句话说,在很多犯罪类型中,没有技术侦查及其他秘密侦查手段的适用,就没有犯罪。

  进一步完善技侦法制体系的方向

  一、宪法。从宪法的高度来看,技术侦查是有一定规范依据的,主要表现为宪法第四十条对侦查机关可以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规定。尽管我国宪法欠缺司法适用效力,但是该条规定为确立有关通信检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不足的是,宪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没有作与第四十条类似的例外规定,这就使得除通信检查以外的其他技术侦查手段缺乏宪法依据。

  二、法律与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层面,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作了明确授权,使技术侦查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两部法律都仅仅是作了授权性规定,对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涉及的关键性法律问题,如技术侦查手段的种类、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使用期限与获取证据材料的使用与管理等等,都没有作规定,也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使得上述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也大大降低了其规范作用。

  究其原因,国家安全法主要在于规范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及其职权、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和权利等,人民警察法主要在于规范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和义务纪律等,因此对技术侦查的规定不可能达到具体详尽。就法律层面而言,为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主要法律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技侦手段写入刑事诉讼法遵循了当代主要法治国家在建立技术侦查法律制度时采用的通常立法通例。

  另外,与技术侦查密切相关的是邮政法和电信条例。作为规范邮政业和电信业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在邮政法和电信条例中明确邮政、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打击犯罪的需要,有配合国家侦查机关建立技术侦查设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义务,十分必要,难能可贵。

  三、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部门规章层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基本上采取了回避态度,这是一大缺憾。作为公安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紧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技术侦查法律制度框架下,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使之具备可操作性。另外一种思路是就技术侦查制定专门的部门规章,现行有关技术侦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为此一思路的实现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就规范性文件而言,现行有关技术侦查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基本程序,包括通信检查、电信内容检查等各项具体手段的使用程序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问题在于,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位阶较低,并且绝大多数具有一定密级,不能让社会公众知悉,从而使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从上述就技术侦查制定专门部门规章的思路出发,综合现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程序性规定,加以修正,使之充分适应当前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侦查办案的实际,制定出台一部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不失为现阶段最为可行的立法方案。(作者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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