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刑辩律师-德州取保候审律师-德州律师-张雷律师

张雷

德州刑辩律师

DEZHOU LAWYER
13853497277

律师文集

张雷

联系我们

  • 姓名:张雷
  • 手机:13853497277
  • 邮箱:13853497277@163.com
  • 证号:13601201610373851
  • 律所: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66号东海大厦5楼5030室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范围适用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07-25 15:07:05

   核心内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范围适用中的问题如下文所分析。

   对该规定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争议大致如下:

   1.对于包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应当如何定罪?实施其他行为但致人伤残、重伤或者死亡,刑法规定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属于转化犯。对此,固然存在主观的判定问题,但是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前述行为时,由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独立性,同时由于刑法的转化性规定,即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认定其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存在争议。

   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例如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犯罪的”,刑法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由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与前罪相对独立,而刑法一般规定对上述行为进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前一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无疑仍可以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有关争议主要存在于加重情形,即明确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作为加重情节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239条绑架罪中的规定。由于立法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规定为某一犯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丧失了定罪独立性,导致产生在相对刑事责任人不构成基本罪场合,是否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疑问。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强奸行为被作为另一犯罪的加重情节场合,例如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刑法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等情形。

   在包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结果场合,例如第115条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中,相对刑事责任人实施决水造成死亡、重伤时,是否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产生疑问。

   2.“抢劫”是否包括所有抢劫类犯罪,例如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以及转化性的抢劫罪?

   3.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能否按照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4.投毒行为是否包括其他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由于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将刑法第114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并未修改刑法第17条第2款有关投毒的规定,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第114条的罪名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产生相对刑事责任人是对完整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仅仅对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毒行为负责的疑问。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张雷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