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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生命和财产哪个更重要?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4-05-27 16:05:48

  释法

  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将被取消

  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将被取消,中国削减死刑迈出第一步

  29岁的吴英仍在等待二审消息。这个曾经的“东阳富姐”,去年底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非法集资7.7亿元,实际集资3.8亿元,涉及11名受害者——其中大多数是以放高利贷非法吸储的人员。骗与非骗,本多有争议,而即使诈骗,是否就该处以极刑?在吴英之前,浙江丽水女商人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已被执行死刑。

  金钱与生命孰轻孰重,来自学界和社会各界的讨论,不再止于司法适用上“慎杀”,而直接指向立法源头的“去死刑化”。“我正在密切关注刑法修正案。”2010年8月25日,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个好事”。两天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3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这个原本计划于今年10月才初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提前两月上会,据称是希望在2010年内通过审议,以实现“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该修正案草案,被业内看做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明确而典型的体现。

  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稀动物、珍稀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从数量上来看,废除的死刑罪名占到了现行刑法68个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在调整死刑的同时,草案对生刑也有大规模动作,包括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提高至25年,对判处死缓并减为徒刑的暴力犯不再给予减刑,但给予条件严格的假释等。总体上,对中国刑罚结构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问题进行了“手术”。

  除了上述13个罪名,在草案起草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等数个死刑罪名,也曾被纳入废除的讨论范围。但最终因为“意见尚不统一”,而未被写入草案。

  但无论如何,中国的“去死刑化”,终究迈出了第一步。其引发的广泛讨论以及下一步的改革趋向,让吴英和她的父亲,在绝望中嗅到了些许“生机”。

  “意外”的一步

  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七个修正案陆续出台。这一系列修正案,无一例外都是对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进行修正调整。因而,人们对第八个修正案的预期,依旧停留在恶意欠薪、醉驾等行为入罪上。

  “没想到,突然来了这么大的一个动作。”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了解草案内容后,多少有些意外。《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整个刑罚结构的调整,也是第一次大幅度削减死刑。

  学者们的研究确证,中国是世界上死刑规定最多,且死刑执行最多的国家,每年处决的犯人数量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总和。无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适用,始终笼罩着浓厚的重刑色彩。

  “文革”结束后,中国重建法制,于1979年颁行了刑法典。这部刑法的122的罪名中,有15个条文规定了27个死刑罪名,包括14个反革命罪,13个普通刑事犯罪。学界多肯定其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

  然而,随着1982年的“严打”启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其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达37条。这些新增死刑罪名,除军人违反职责罪外,主要集中在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死刑政策明显从“限制死刑”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转变。

  1997年,中国刑法迎来大修,如何设置死刑成为立法之重。当时学界的普遍主张,是要重回严格限制及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与之相角力的观点,则是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需“乱世用重典”,民众对死刑的普遍认同乃至崇尚也成为一大阻力。多方博弈之下,1997年的刑法尽管没有大幅削减死刑,但终究在立法上刹住了死刑扩大之风。其后的多个修正案,都未再增加死刑。

  即便如此,中国现行刑法的444个罪名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其数量之多,足以引起国际社会的瞩目。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数年前即展开了对中国死刑问题的研究,他组织的团队曾为中国立法和司法当局完成了多个有关死刑改革的咨询报告。该报告引述国际组织“大赦国际”的统计介绍,截至2007年5月,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9个国家与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至少42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仅有5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一般犯罪还规定有死刑,并且在过去十年实施过死刑。

  从生命刑为中心向自由刑为中心,再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过渡,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对生命权的尊重,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

  1998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部于1966年颁行的公约提出“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机构仍未批准加入该公约,但“去死刑化”的潮流与趋势不可逆转。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被不少人看作是此次中国削减死刑的主要推力之一。

  此前曾参与本次修法研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则强调,此次删减死刑,是“中国刑法现代化、刑罚谦抑的必然要求”。在他看来,经过学界十多年来的呼吁与积极推动,此次修正案草案对死刑的削减乃“水到渠成”。

  而在决策层层面,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削减死刑即已埋下伏笔。最高法院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于2010年5月联合最高检等部门颁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少学者指出,此次削减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层面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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