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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调查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4-10-15 17:10:10

【 法庭调查】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诉讼活动。是法庭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典将法庭调查规定为庭审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法庭调查内容包括陈述、讯问、举证、质证、认证等。请看下文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调查的相关问题:

   1、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6、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7、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已经移送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8、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9、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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