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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19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 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 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 )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 )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 正 文 」
1997年3月14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即犯罪种类作了较原刑法相当大的修改。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新刑法第3 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应对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法律未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是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限于对上述8 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呢?在对新刑法其他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便可以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笔者对此略抒管见,希望求教于刑法学界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