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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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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   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 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 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 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 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 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 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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