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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修改草案:证人拒不出庭最高可拘10天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4-09-30 15:09:45

 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突出,影响审判公正性。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专门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

  亲属出庭作证非大义灭亲

  【草案】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通知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解读】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江伟介绍,实际操作中,证人同意出庭的情况较少,证人不愿意出庭,法院也没有强制方法让他出庭。在质证效果上,江伟表示,如证人不出庭,质证方式是公诉人出具证人证言,由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意见,缺少对峙的可能性。被告人只会说证人"哪哪哪不对,我觉得有异议",但证据的第二轮质证就没有了。

  如证人在场,他可以对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再次进行辩论和解答,这样对证据的真实性或说证言不清楚的地方有很好解释或说明。这是证人出庭最主要的一个优势,对于查明事实、采信证据有一个很好的作用。

  因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进行指证也可以,这里强调的是不被强制出庭。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证人出庭作证可获得补助

  【草案】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

  【解读】有专家表示,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和误工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也是现实中遇到的困境。草案提出给予证人补偿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也可以看成是对公民履行义务的奖励。

  这笔费用如何保障,草案明确,对证人作证的补贴,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草案还明确,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对证人、鉴定人给予有力保护也是破解证人出庭难的一个重要方面。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将封存

  【草案】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读】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草案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封存犯罪记录,门头沟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杨畅提出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完善,如很多单位招聘时会要求应聘者开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法开出这样的证明。另外,在个人的档案里还会有犯罪记录。

  贪官潜逃可申请没收赃款

  【草案】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解读】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表示,这有利于对在逃、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追缴。

  陈卫东教授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这些财产是犯罪所得,追缴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但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犯罪分子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现在贪污贿赂分子转移财产的能力也很强。如果这些财产流到境外,在请求司法协助过程中,外方会索要追缴财产的法律文书。所以有必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程序性的规定。这样我们向境外追缴财产就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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