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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以“保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属违法行为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07-25 15:07:30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判处警方所谓“保密”行为违法,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方公布死亡案件的检验、鉴定和勘验报告。
    被告郾城区公安分局(现更名为城关分局)在诉讼中辩称,公安机关承担着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诉讼所涉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初查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授权实施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在此过程中的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等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而且,上述材料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依法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限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除办案人员外,其他人无权知道。
    2011年12月24日,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的一处建筑工地上,43岁的农民工樊晓才在参与一场斗殴后走失。3个月后,尸体被发现漂浮于附近水塘。当地警方经尸检判定,樊晓才为“生前溺水死亡”,不予刑事立案。
     樊家不服此说,认为樊晓才的死与当晚的斗殴有关,就向警方提出申诉,并向检察院反映,要求刑事立案,都被驳回。2012年8月22日,樊晓才家属向漯河市郾城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披露调查过程,被拒绝后又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被裁定不予受理,又上诉至漯河市中院。 
    2013年1月22日,漯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要求郾城区法院受理死者樊晓才妻子白文平起诉郾城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之后,郾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4月28日,郾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漯河市城关公安分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对樊晓才之死不予立案,该案没有进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等程序,而该法又没有对立案前的初查作出明确规定,所以被告方的初查行为并非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司法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白文平作为死者妻子具有对丈夫死因的知情权。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漯河市城关公安分局拒不公开樊晓才死因调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须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公开樊晓才死亡案件的检验、鉴定、勘验报告。
     昨晚,原告白文平代理律师证实,原告虽然在一审中胜诉,但要求警方提供樊晓才浮尸现场和解剖过程的照片的部分诉求仍被法院驳回,所以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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