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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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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功律师结合实践与经历谈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

来源:德州刑辩律师 网址:http://www.tjdpzvip.com/ 时间:2016-08-24 15:08:18

  王立功律师 结合实践与经历谈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

  大多数没有聘请过律师,并不十分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由于我国普法工作的滞后,由于有些社会人员出于各种目的,对律师的抵触和对当事人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产生了怀疑。本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听说:某某人说聘请律师没有用!有罪无罪还不是法院说了算!我和法院某某很熟!其内心想法就是说你找我吧,给我花钱吧,不用找律师。这样的说法极大的损害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利益,更重要的是由于家属相信了这样的说法,并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些人的身上,结果导致错失良机,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同时还有可能使自己上当受骗,大把的血汗钱也白白的装进了这些人的腰包。现在本人就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结合法条谈体会。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工作内容、重点、方式方法、以及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下面就分别简单介绍。本文形成于刑诉法修改后,施行前,与施行后律师在各个阶段的作用略有不同。

  一、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

  侦查部门总结起来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少部分案件由检察院侦查)、国家安全局(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不是“安监局”呵)、监狱侦查部门(侦查监狱里的犯罪)、军队侦查部门、海关侦查部门(主要侦查走私案件,记得是江泽民执政时成立的)。其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对涉密的,不予批准会见;一般的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涉毒、涉黑、走私、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执业之初,就曾听说这个阶段律师就不能会见上嫌疑人,但截至目前,我办理的刑事案件全部得以会见。我的感受是:向相关部门投诉,不断投诉,因为“世上没有救世主”,“权利历来就是争取来的”,“安排律师会见也是你侦查机关的工作”。一起贩毒案件,本人采取此途径,很快得以会见。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其实,全靠律师、嫌疑人家属申请回避,嫌疑人在看守所,怎么知道办案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一个人坐进篓子里,自己能将自己抬起来么?主要还是靠外面的人帮助。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们国家没有规定沉默权。法律规定应该如实回答问题,还规定只有口供不能定罪;没有口供有其他证据的仍可以定罪。因此我的看法是:面对侦查机关,自己保持沉默。对每一个嫌疑人,我会见时,都会首先告诉他这个规定,我想聪明的人是会懂的、、、、、、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关于这一点,现行的刑诉法没有规定向谁申诉、控告,2012年修改并将于明年生效的刑诉法对此问题,仍未解决。实际上是一个睡眠条款。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律师平时一定要积累,依据应全、精、准。只有这样,才能提供正确的法律服务,比如,对于贩毒案件,应将下列法律依据中与其有关的摘录出来对嫌疑人解释: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对于贩毒案件,我还总结了一个图: 当然了,如果请律师时问费用能不能少点,我可能也会给嫌疑人讲的少一点了。呵呵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这个程序上的小问题,其实对嫌疑人意义不大。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修订)第36条,律师不应该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审判阶段详细叙述。

  以上三项权利,2012年修改刑诉时,已经将此权利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进行。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但是我不建议提代理意见,因为你提代理意见,公诉人就会准备得更充分。你说一个漏洞,公诉人就会补一个漏洞,这样会造成审判阶段辩护人工作的被动。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对于级别管辖,主要在这个阶段进行调整。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因为为了防止先入为主,防止审判人员事先对被告有不好的看法,法律规定,起诉时,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往往对于被告有利的证据,不予移送,所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很多律师不敢调查、不愿调查,是担心自己受到牵连。其实,对于客观存在的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可以放心调查取证,对于“人证”,因为“人是可能胡说的、可能改变证言的”,所以,一般应该两位律师取证。前段时间,一起制造爆炸物罪,侦查机关破案时对炸药没有称重,法院就糊里糊涂按照13公斤定罪(在爆炸物成分确定的情况下,重量是一个主要的量刑因素)。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称如果律师向其调查,他可以做笔录承认当时破案时没有对炸药称重,但是这位律师就是不去调查,说是不敢去!归根结底是对刑法第306条的误解: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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